《1 总买总卖模式的商务架构情况介绍》

1 总买总卖模式的商务架构情况介绍

总买总卖模式即由中海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游作为资源采购商统一负责在国际市场上采购 LNG(liquefied natural gas,液化天然气),在下游市场由中海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源供应商统一负责销售。在具体执行中由中海油气电集团下属贸易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相关商务架构如图 1 所示。

《图1》

图1 商务架构图

Fig.1 Business structure

从图1可看出,贸易公司和气电集团在整个上下游天然气购买与销售合同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在境外与上游资源供应商由香港注册的气电贸易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与购买协议》(sell and purchase agreement for liquefied natural gas, SPA)。在境内由各贸易分公司(广东、福建、浙江等)分别与下游各内地用户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gas sale contrac,GSC)。从法律的角度讲,气电贸易公司为有效设立并独立存在法人实体,在与上游资源方签署合同后可单独承担相关合同责任和法律风险,有效地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气电贸易公司(香港)和境内的各家贸易分公司虽然各自为独立法人,但都是气电集团百分之百独资控股的子公司,由气电集团履行出资人责任,而且各贸易公司和气电集团都互为关联企业,无论从国际商事法律还是国内法律法规下都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在与上游资源商签署 SPA 的过程中,贸易公司作为买方需遵循国际惯例,且上游资源商作为资源供应商享有较为强势的地位,必然使得贸易公司在合同中承受较大的合同责任和风险。从商务架构上气电集团和贸易公司需将风险从上而下传递。文章将对各种不同模式的上游天然气销售合同贸易公司作为买方承担的主要责任和风险点分析,以及贸易公司如何将上述主要责任和风险体现在现有的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中,将其无缝转移给下游用户的。

《2 上下游合同合同模式和风险传递分析》

2 上下游合同合同模式和风险传递分析

《2.1 上游合同合同模式》

2.1 上游合同合同模式

1)长期合同。一般来说,长期合同是在固定的双方合作基础上签署的 20 年以上的 LNG 购销合同,长期合同突出的特点有照付不议、合同周期长,交易风险大部分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中期合同。中期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5 到 8 年。中期合同一般采用主合同和确认函结合的方式,合同中明细价格、数量、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在交易开始时买卖双方签订确认函就合同规定的关键条款进行确认。

3)现货合同。在如今的 LNG 贸易领域中,由于能够满足市场主体针对市场变化进行快速反应的需求,并且具备灵活性强、选择性高等特点的现货合同得到迅速的发展。现货合同一般采用邀标函、购买要约和确认函的模式,即在确定买卖双方合作关系后,双方签订一份贸易主合同,该合同就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些基本条款进行约定,以便双方在交易时能够仅就价格、数量、装卸载港、运输方式等具体的关键条款以确认函的方式进行确认。一般来说,现货合同实行“以销订购”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降低调峰的压力,进行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在价格、供应商、数量、付款条件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并且一般不受最大累积量的限制。

《2.2 买方在上游合同模式下有可能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和风险的条款[1]

2.2 买方在上游合同模式下有可能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和风险的条款[1]   

1)照付不议。照付不议是现今 LNG 买卖和销售的国际惯例和规则,即买方依照合同中双方约定的 LNG 数量和 LNG 质量,不间断地购买卖方的 LNG,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买方不得随意终止或变更合同,只要卖方执行了“照供不误”,买方就要按照合同的不低于照付不议量接收 LNG,少接收的气量仍要照付气费,但可在次年提取(补提气)。

 尽管理论上来看,照付不议合同是一个平衡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能够实现买卖双方双赢的合同,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长期合同有效期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合同中的约定未必符合未来的实际情况,难免会出现买方由于自身原因或卖方原因不能按时提取约定的气量的情况,这时买方的义务其实远大于权利。此外,坚持“照付不议”合同的完整性与一致性尽管可以部分减少市场风险,但是难以满足市场主体针对市场变化进行快速反应的需求,不利于企业盈利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因此近年来,许多能源企业开始对“照付不议”的完整性与一致性进行变革,强调“合同数量的选择性”与“续约的灵活性”,这就衍生出了下文会提及的中期合同和现货合同。

2)严格的气量指定机制。一般在上游合同中,对于合同指定量有着严格的约定(尤其是中长期合同)。一般来说,合同中会约定年合同量,即除渐增期外,长期合同项下的每一年的年度合同数量。由于长中期合同涉及的买卖双方合作时间长以及 LNG 产业本身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在合同起始日后约定一定期限的渐增期来帮助买卖双方调试设备等。而在渐增期后的合同期限内,每年买卖双方都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来协商将至合同年中在交气点每个月的交付量的计划安排,从而确定年度交付计划。但年度计划基本上是由卖方提出,买方修改的权利不大,因此买方在按照卖方的年度交付计划进行将至合同年提起计划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无法提起的情况,此时买方在照付不议方面可能承担更多的风险。

如今 LNG 买卖合同内容和方式更加趋于灵活,受能源供应与消费受到天气、政治形势以及世界经济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对于合同预期的提气量以及提气时间确实难以准确掌握。尤其由于 LNG 产业的链性特点,下游用户发生的超提气、欠提气等情况时,难免会影响到长期合同中的买卖双方约定的提气量和提气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合同中的买方难免处于被动局面,难以保护自身权益。

3)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免责条款,因此在买卖双方在上游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范围时会予以明确规定。但买卖双方在谈判时很难就全部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进行列举,因此在上游合同中,就不可抗力条款并不使用穷举法。

其中对于“买卖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事故、故障、破损、火灾、爆炸、冻结、爆裂损失、无法运行、损害或运转失灵。”该条款的不可抗力的类型可以算是针对 LNG 产业的具体规定。由于 LNG 产业的链性特征以及 LNG 作为一种买卖货物其区别于其他贸易货物的交付方式,都要求将买方下游设施和卖方上游设施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因素。但应注意的是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免责。比如,一方部分但非全部设施的意外事故、故障、破损、火灾、爆炸、冻结、爆裂损失、无法运行、损害或运转失灵,就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但在一些长期协议的签署过程中上游资源商提出卖方部分设施出现意外事故等故障情况即构成不可能抗力而买方则仍需全部设施,这就需要贸易公司作为买方将相应的风险条款转移到其自身的下游用户。一般来说,就上述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事项,买卖双方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约定,防止发生纠纷。

4)不合格天然气和短缺天然气条款。不合格天然气。一般来说,在装载于液化天然气船上的任何液化天然气不符合规格,或卖方有理由相信该等液化天然气将不符合规格的情况下,买方只有两种选择:在卖方通知买方或买方另行获知液化天然气不合规格之后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快地向卖方发出拒收通知,以拒收该等液化天然气,但买方应尽所有合理努力接收该等液化天然气;从卖方处就因该不合格液化天然气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获得偿付。但该相关费用可获偿付的数额不得超过买方就该等液化天然气而应付的价款的一定百分比。至此可以看出,相比于卖方在照付不议中拥有的权利,买方在接收到不合格天然气时的主张权利其实是很小的,不仅要尽合理的努力接受不合格天然气,而且从卖方获得的偿付限额一般在 10 %左右,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短缺天然气。在合同年度内,卖方应利用其合理的努力交付给买方任何短缺。尽管卖方合理的努力交付这种液化天然气,在最后的合同年内,液化天然气的短缺量仍然未交清,买方应获取替代液化天然气,煤气或其他燃料来取代这种短缺,卖方须向买方支付替代天然气的费用作为对该等短缺量的全部及最终解决,该等费用不得超过短缺天然气价格的一定百分比。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买方在面对短缺天然气情况时,能够主张的权利仅有两项:要求卖方尽合理努力交付天然气;在卖方无法提供该天然气的情况下获得费用补偿。但是上述费用补偿一般不超过短缺天然气价格的 20 %。此时买方对于短缺天然气承担很大的风险。

5)支付保障条款。买方需向卖方开具根据付款周期和合同气量而确定的由有资质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通常需覆盖一个付款周期和一个较长时间的履约时间。同时有的上游资源商还要求母公司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书。

综上所述,在长期合同中,买卖双方就不合格天然气和短缺天然气条款的约定中,将大部分的风险转移给了买方,买方在因不合格天然气和短缺天然气发生损失时,没有权利向卖方主张赔偿全部损失,仅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就部分损失得到补偿。

《2.3 下游合同合同模式[2]

2.3 下游合同合同模式[2]

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是天然气贸易中紧密联系产业链的一部分,应同上游的商务链条和合同安排做一体化考虑,因此应将贸易公司在上游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尽量无缝传递到下游用户买方,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石油供应安全和重大合同的顺利履行。在实际执行中,贸易公司面临上游天然气销售合同种类较多,各个上游资源商的合同版本要求不同,而下游用户分散需要采用统一的合同版本来规范风险和责任,如何将上游不同种类和资源商提供的合同条款捏合到下游统一的合同版本中是下文介绍的重点。

下游销售合同中贸易公司需要向将上游合同中的风险点无缝传送给下游:

1)照付不议。目前贸易公司在国内签署的长期天然气销售合同期限通常短于上游签署的长期合同甚至中期合同,这样就保障了上游的供气来源。在境内长期天然气销售合同也引入了与上游长期天然气销售合同相同的照付不议条款。通过照付不议条款使得气电集团落实了下游市场,为履行上游长期合同提供可能和保障。而且由于下游各家用户签署了照付不议条款,使得各个分散用户形成一个统一稳定的“大用户”,即使个别用户出现未能按计划提气,但其他用户可能出现超提气或经协调可相应调整其用气计划,使得贸易公司对上游承担照付不议的可能性大大减小也增大了贸易公司对上游合同的履约能力。

2)严格的气量指定机制。在下游合同中关于气量指定机制的条款应与上游的合同的有关条款无缝衔接,从而使整个贸易链条风险降到最低。长期合同的严格气量指定机制实际是与照付不议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长期协议中,买卖双方在上一个合同年就需开始确认下一个合同年的用气计划,通过合同中严格气量指定机制最终确定到每日提气量。买方如未按计划提气,根据气量指定机制就可计算出其需承担的照付不议义务。在下游合同的气量指定机制实际上是与上游合同中的气量指定机制紧密联动在一起的,下游用户的提气计划需要与上游供应商的供气计划严丝合缝,因此上游合同的气量指定机制被严格传递到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中。

3)不可抗力条款。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包括不可抗力的标准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定义,通常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的补救措施等内容。除此之外为使得风险传递,在合同中还规定:上游液化天然气供应安排和根据上游液化天然气供应安排可被视为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均将构成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卖方不得将上游液化天然气供应安排作为该安排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该事件也不构成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这样就使得上游不同类型的天然气销售购买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的条款都能传递到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

由于资金保障对贸易公司履行上游合同至关重要,因此在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中还规定了如果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和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从而限制买方以资金或财务的原因作为不可抗力,降低了本销售合同的财务风险。

此外在天然气销售合同中通常以天然气交气点作为划分买卖双方各自设施的分界点。在此定义下贸易公司作为卖方在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中的卖方设施范围很广,包括了天然气管线、LNG 接收站、 LNG 运输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设施。因此如在下游销售合同中规定一方部分但非全部设施的意外事故、故障、破损、火灾、爆炸、冻结、爆裂损失、无法运行、损害或运转失灵,就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对贸易公司来说实际上是无法据此主张不可抗力的,因为全部设施都出现故障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再加之部分上游供应商在此合同条款上也有所改变,因此在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中也规定了卖方部分设施出现意外事故等故障情况即构成不可抗力而买方则仍需全部设施。

4)不合格天然气和短缺天然气条款。在下游长期天然气销售合同中也规定了和上游长期天然气销售与购买合同相同的不合格天然气和短缺天然气条款,下游用户在遇到不合格天然气和短缺天然气时可选择的只能是要求卖方重新或在下一年交付该部分天然气,在卖方未能交付或采用了替代能源的情况下,所能获得金钱补偿也被严格限定在贸易公司从上游获得相应补偿的范围内。

5)支付保障。在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中如同上游合同买方也需向卖方开具根据付款周期和合同气量而确定的由有资质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由于银行保函需占用下游用户的银行额度,因此在贸易公司财务部门的审核下根据下游用户的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在确保了合同履约保障的前提下,对部分用户也采取了信用证等方式。对两家用户签署同一个天然气销售合同时,要求该两个用户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3 推广运用》

3 推广运用

由于国内下游用户对照付不议合同心存顾虑,影响了天然气销售合同的谈判,在下游合同条款保持与上游长期天然气销售与购买合同的一致性,使得风险无缝传递的前提下,为保护下游用户利益并更好地推进合同谈判和签署,贸易公司对天然气销售合同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设计和安排:

1)传递机制。卖方对上游供货方未发生照付不议的情况下,即使根据下游天然气销售合同,下游用户发生了照付不议,也无需向卖方承担照付不议义务。

2)转售机制。买方可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通知卖方任何预计的欠提量以使卖方可以考虑将该等数量的天然气销售给其他客户,转售机制的建立能够起到内部调节的作用,用户之间互帮互助,从而减少单一用户承担照付不议义务的几率。

3)俱乐部机制。原则上,在卖方发生液化天然气供应安排项下的欠提量或承担照付不议责任的任何一个合同年,买方的照付不议义务应限定在买方的欠提量造成卖方的全部客户在该合同年实际提取的年度累计总量少于该全部的客户按其天然气销售合同中相同的条款所应提取的累计的照付不议量的总和而致使卖方承担的欠提量或照付不议义务的责任的额度内。

《4 结语》

4 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贸易公司在主要风险点和责任条款上遵循了以下原则:

1)对主要风险点和责任条款严格由上游天然气销售合同转移到下游合同中,如在上游合同中的照付不议义务、气量指定机制、不可抗力、支付保障等条款均传递到下游合同中,使得风险也相应转移到了下游用户。

2)鉴于上游合同种类较为繁多,且各个供应商具体合同条款有可能不同,因此对下游合同中对风险责任条款采取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如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规定卖方部分设施出现意外故障即可构成不可能抗力而买方需全部设施出现故障;在现货合同中出现不合格气和短缺气买方仅能和卖方重新协商供气计划。

综上所述,中海油气电集团贸易公司在商务架构上作为上下游合同承上启下的合同主体,承担了合同风险传递的责任。在上游合同的模式多样化,合同条款和风险点繁多且不同合同模式下风险点不同的情况下,贸易公司在考虑到国内天然气销售市场和下游用户的情况和特点下成功将下游合同中与上游的合同模式、条款保持一致,将风险传递给下游用户,并为兼顾下游用户的利益和要求而适当对下游合同条款予以改进,消除下游用户疑虑,成功签署下游合同,搭建了商务架构和合同风险传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