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1 前言

在我国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中,合谋行为时有发生,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人运用自身权力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等,通常还与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不道德行为息息相关,严重破坏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因此,制定有效的措施防范招投标合谋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防范措施在有效治理合谋的同时,必须能够落实到实践中,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才能在工程实际中真正发挥作用。

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发现,国外学者对合谋问题的研究较早,但国外学者的研究是立足于西方完善的市场制度下[1,2] ,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实践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国内对于建筑领域中合谋问题的研究也在逐步展开[3~5] ,目前国内学者针对招投标市场中合谋问题的研究多数集中在投标人之间的合谋,忽略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合谋中的作用,以及其他行为主体之间的合谋,并且研究大多数是理论上的探讨,缺少实际数据支持。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所形成的工程发包体系、工程承包体系,我国建筑市场推行的招标投标制度下行为主体之间的合谋行为及合谋动机,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招投标合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合谋防范体系,为有效治理合谋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和意见,目的是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2 研究方法》

2 研究方法

《2.1 问卷设计》

2.1 问卷设计

通过广泛的文献阅读和专家走访,深入分析建筑市场招投标合谋的动因,据此设计防范合谋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用于搜集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便于后期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类统计和对比分析;第二部分用于搜集专家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合谋的防范措施有效性和可行性的基本看法。问卷中提供了6项招投标合谋防范措施,要求被调查者根据自身对建筑市场的认知和实践经验将6项措施按照有效程度进行排序,并针对 6 项措施列出了36项具体方法,同时要求专家对具体方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5分制打分,1分为无效/非常困难,5分为非常有效/非常容易。

《2.2 样本分析及被调查者信息》

2.2 样本分析及被调查者信息

本次调查采用邮件发送和现场发放问卷两种方式,共发放问卷 165 份,回收问卷 127 份,其中有效问卷112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67.9 %,这是很可观的。调查范围涉及福建、山东、广东、青海、江苏、浙江、北京、云南等11个省市。调查对象是有经验的工程建设领域专家,涉及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和高校专家。数据来源广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较好地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合谋现状。调查对象的来源地域和来源单位构成如图1所示。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见表1。可以看出被调查者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理论基础,为所收集数据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图1》

图1 调查对象来源

Fig.1 Origin of investigation object

《表1》

表1 被调查者的基本概况

Table 1 Personal profiles of survey respondents %

《2.3 问卷数据质量分析》

2.3 问卷数据质量分析

所谓信度检验即是检验量表测得结果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量表的信度越大,则其测量误差越小。里克特度量表中常用的信度检验方法为Cronbach’s Alpha系数(即α 系数)。经计算,招投标合谋防范措施有效性和可行性量表的α 系数如表 2 所示。当总量表α 系数在0.7和0.8之间表示信度高,在 0.8 和 0.9 之间表示信度很高[6] ,可见问卷中招投标合谋防范措施部分具有很好的信度。

《表2》

表2 防范措施有效性和可行性量表信度检验

Table 2 The reliability coefficient of the whole scale and each sub-scale about the effectiveness and feasibility of prevention measure

效度检验主要是测量工具或手段能够准确测出所需测量事物的程度。本文选用Kendall协同系数对问卷作效度检验。原假设是多个配对总体的分布无显著差异,即评判者的评判标准不一致。当 n 较大时,协同系数 W 近似服从 2 分布,应用 Chisquare检验代替Kendall协同系数检验。经计算,招投标合谋防范措施有效程度的 Chi- square 值是 253.881,防范措施实施可行程度的Chi-square值是 235.843,均大于 0.05 显著性水平下自由度为 35 的 Chi-square临界值49.802,问卷中合谋防范措施部分具有良好的有效度。

《3 招投标合谋防范措施调查数据分析》

3 招投标合谋防范措施调查数据分析

《3.1 “堵”与“疏”两大类防范措施有效性排序分析》

3.1 “堵”与“疏”两大类防范措施有效性排序分析

治理合谋应当增大合谋的阻力(“堵”),同时建立激励机制,使不合谋收益大于合谋收益(“疏”)。问卷从“堵”和“疏”两方面着手,列出了6项防范措施,按照有效程度进行排序并赋以权值,排第1则权值为6,排第2则权值为5,以此类推,统计得出每项在每个排名上出现的次数,根据式(1)计算各项得分,得分越高表示综合排序越靠前。

平均综合得分=(Σ 频数 × 权值)/人数(1)

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每一项防范措施的最大值和最小值都是1和6,说明被调查者的看法差异较大;最为有效的 3 项措施分别是“完善政策立法”、 “提高合谋交易成本”和“信息披露”,平均综合得分均大于4;从排名可知,“堵”比“疏”更为有效。防范招投标合谋应注重从完善政策、提高成本、加大惩罚、披露信息等方面入手,制定有效可行的具体措施,从源头降低市场主体的合谋动机。

《表3》

表3 招投标合谋防范措施有效程度排序

Table 3 Ranking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prevention measures by all survey respondents

《3.2 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分析》

3.2 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分析

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纵向对比均值排序发现,有效程度均值排名前10位的防范措施是:“查实即吊销执照或降低资质,实行严格的退出制度”、“将经查实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建立建筑市场各主体的信用档案,实时记录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公开并接受查询”、“加大对合谋者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审查,重视标前标后的监管,建立中标人履约评价体系”、“设立行业规章条款明确合谋行为标准和惩罚量度”、“对承包商执行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工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透明度”、“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招标代理单位和投标人的有效声誉记录,公开并接受查询”。其中排名第1、第2、第4、第5项均属于“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范畴,第 3、第 8、第 9 项属于 “信息披露”范畴,第6、第7项属于“完善政策立法” 范畴,第10项属于“建立声誉机制”。

《表4》

表4 合谋防范措施有效性和可行性的评估

Table 4 Results of the effectiveness and feasibility of prevention measures by all survey respondents

续表

在防范措施可行性调查中发现,可行程度排名前10的措施是“严格投标人到场条件”、“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集中踏勘”、“增加入围投标人数量”、 “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取消资格预审”、“在合同中明确激励系数、激励范围和奖励标准”、“授予创优工程中的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荣誉称号,给予奖励”、“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在招投标阶段引入监理工程师”、“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根据工程实际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报酬方式”。其中第1、第2、第3、第4、第7项均属“提高合谋交易成本” 范畴,第5、第6、第10项属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范畴,第8、第9项属于“完善政策立法范畴”。

对比具体防范措施有效性和可行性的排名,可发现有效性前10位与可行性前10位的具体防范措施没有交叉,而且所属的范畴也有很大差异,说明目前还没有既能有效防范合谋又易于实施的防范措施。36项具体措施中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均大于3 (一般程度)的很少,只有3项,分别是“完善工程担保制度”、“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和“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取消资格预审”。另外,最有效的是“查实即吊销执照或降低资质,严格退出制度”,达到3.84,但是实施难易程度仅为2.56。可见,虽然大多数措施能有效治理合谋,但是难以落实到实践中,合谋防范措施应同时具备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才能切实改善招投标市场秩序。

进一步比较有效性和可行性的均值发现,防范措施有效性的均值普遍大于可行性的均值,可行性差成为限制防范措施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3.3 4类专家看法的比较分析》

3.3 4类专家看法的比较分析

进一步将被调查者归结为4类分别进行统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含政府部门、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和高校专家),人数比例为1∶1∶0.7∶1,其中前三者是招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本节采用方差分析法(即F检验法)来检查这4个市场主体对于招投标合谋的普遍程度和合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的看法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方差分析法要求观测变量服从正态分布,同时观测变量各总体的方差应相同。第一个条件要求对各总体分别做 K-S 检验,发现各总体均能满足要求;第二个条件要求通过方差同质性检验来验证。结果显示,合谋防范措施有效性的第26、第27、第30项不能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合谋防范措施可行性的第 10、第 25、第 26、第 27、第29、第34项不能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排除不符合要求的措施后,F 检验的结果如表 5、表 6 所示,Sig值表示4类专家意见差异显著性水平,如果 Sig>0.05 表明无显著差异,Sig≤0.05 表明差异显著。

《表5》

表5 4类专家关于合谋防范措施有效性的方差分析

Table 5 The analysis of variance on effectiveness of prevention measures among 4 survey groups

《表6》

表6 4类专家关于合谋防范措施可行性的方差分析

Table 6 The analysis of variance on feasibility of prevention measures among 4 survey groups

由表5可知,4类专家仅对第16项“严格投标人到场条件”有效性的看法存在显著差异,均值排序为建设单位>其他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此项措施是为规范投标人行为提出的,即在开标时要求拟任项目经理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证明。建设单位认为这能使其对投标人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且需要被挂靠企业投入人力、物力和时间,对挂靠企业有一定的制约,从而减少挂靠行为。施工单位作为投标人,倾向于认为针对其他主体的防范措施更为有效,而这项措施并不会对挂靠行为造成影响,挂靠人不会因为增加这小部分成本而放弃。

表6为4类专家关于合谋防范措施可行性的方差分析,由表6可知,4类专家仅对第17项“建立工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透明度”可行性的看法存在显著差异,均值排序为招标代理机构> 其他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参与合谋的几率较大,工程交易信息公开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不当得利。但是从 2008 年 1 月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正式运行以来,存在“取证难,数据不真实,缺乏法律保障,数据不共享”等问题,至今招投标合谋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7] ,故认为此项措施难以实施。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是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收益受影响程度小,而且拥有大量工程信息及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认为工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较为可行。

《4 基于有效性和可行性分析的合谋防范体系构建》

4 基于有效性和可行性分析的合谋防范体系构建

剔除表4中有效程度平均值小于3(选取3作为一般水平的度量)的项目,即在36项措施中可得到一系列有效程度较高的防范措施,经过整合构建出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合谋防范体系,如图 2 所示。其中带的是有效性和可行性都较高的措施,应当作为重中之重来执行;其他不带的是有效性较高但可行性较低的措施,应当注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排除障碍以提高可行性。当然,仅靠几项措施来治理招投标合谋是远远不够的,需“堵”、 “疏”结合,多方组织相互协作,采取经济、行政、社会、法律等综合措施,才能有效地减少合谋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建立。

《图2》

图2 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合谋防范体系

Fig.2 Established system in preventing collusion in bidding of construction market in China

《4.1 完善政策立法》

4.1 完善政策立法

《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颁布至今已有10余年时间,已难以有效约束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经过5年的意见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在推动招投标规则统一、提高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实务操作水平、保证招投标工作规范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表7的对比可以看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防范合谋的机理[8]

《表7》

表7 《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对比分析

Table 7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preventing collusion between The Bidding Law and Implement Regulations on the Bidding Law

《4.2 提高合谋交易成本》

4.2 提高合谋交易成本

传统招标中的招标信息发布、出售招标文件、投标、答疑、评标、授标等工作均可以通过电子招标进行。我国有关电子采购招标的调查显示,30 %的省市实现了在网上招标投标,57 %的部门实现了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采用电子商务手段是我国招标采购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采用电子招标方式,招投标全过程均在网上公开进行,能提高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招标结果的影响,并受到监管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一切违规行为都将记录在数据库中,可以大大减少甚至杜绝招投标领域当中的合谋现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标志着电子招标方式正式进入法制化阶段。相比于传统招标方式,电子招标在防范招投标合谋方面的作用如表8所示。

《表8》

表8 传统招标和电子招标的对比分析

Table 8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preventing collusion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bidding and the e-bidding

《4.3 信息披露》

4.3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信息优势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措施是依托工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将参与人信息和招投标过程公开,解决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建设主体信用缺失等问题。

首先,应完善工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布。加大招标信息发布强度,通过不同的媒体多次发布招标公告,尽可能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及时披露有关竞标者的履约能力、诚信行为、违法行为等真实信息供招标人查询;公开资格审查、开标、唱标、评标一系列过程,公布资格审查标准、评标专家名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避免暗箱操作、明招暗定;公示中标结果,接受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客观透明。

其次,健全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制度,加强道德约束。实时记录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和评价体系评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查询。将信用档案和行业监管、银行授信、资格审查、评标直接联系起来,使有不良诚信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被排斥在市场之外,能有效减少建筑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建筑市场各经济主体应通过诚信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9]

《4.4 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

4.4 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

当惩罚具有威慑力时,能增加合谋成本,降低合谋期望值,从而对市场主体形成约束,因此加大惩罚力度是防范合谋最直接的方法。《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的相应惩罚措施,但是与合谋收益相比,惩罚力度实在太小,没有威慑力,不足以约束各参与人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经济处罚额度,可根据合谋发生概率和投资额大小制定不同的罚款标准,越容易发生合谋,投资额越大,罚款标准就越高;任何主体发生合谋行为时,都应同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惩罚和行政惩罚,延长限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年限,降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和取消责任人执业资格的条件;对于每个主体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构成犯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暂停和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行为标准;一经查实,即将合谋主体列入黑名单,制约其后续招投标活动等。

当然,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会进一步刺激合谋或腐败也可能会带来更高的成本,当建立惩罚机制的成本较高时,建立惩罚机制是不可行的[10,11] 。出于建筑市场稳定、地方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顾虑,需要在惩罚和激励之间取得平衡来防范合谋[12] ,寻找最优的惩罚尺度,建立成本适当、效率较高的合谋防范机制而非单纯地提高惩罚力度。

《4.5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4.5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建筑领域招投标中有效的激励需要从报酬方式、合同激励细则、评标方法、绩效评价体系等方面入手,但从调查结果来看,有效程度大于一般水平的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评标方法的选择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平、公正、科学的评标工作确保了招标人和各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6号令)第三章规定:当潜在投标人普遍掌握本次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或者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可以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当招标项目施工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必须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综合评审,以确定其技术实力时,招标人可以选用综合评估法。表9中对比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招投标合谋防范方面的作用。

《表9》

表9 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比较分析

Table 9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comprehensive bidding-evaluation and the evaluated lowest tender price method

《4.6 建立声誉机制》

4.6 建立声誉机制

声誉是指行为主体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一定社会群体的成员对行为主体特定能力与行为表现积极肯定的评价[13] 。在招投标市场中,声誉机制是一个长期激励机制,能弥补监管的不足,提高不合谋的收益。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良好声誉的追求可以实现自我激励和自我监督的作用,起到物质手段达不到的效果。声誉机制的激励作用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能揭示投标人的类型。声誉的好坏直接反映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平,减少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信息不对称。

2)能增加承诺的可信度。声誉好的投标人可无需参与资格预审环节直接参与竞标。

3)带来竞争优势。评标时声誉好的投标人可以获得适当加分,增加竞标胜出的机会。

《5 结语》

5 结语

本文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合谋防范措施进行问卷调查,运用 SPSS 软件对有效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得出如下的主要结论。

1)对 6 项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对比,发现 “堵”比“疏”更为有效。对36项具体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的统计结果显示,可行性差是制约防范措施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还进一步研究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主体对具体防范措施有效性和可行性的看法差异,结果显示在 “严格投标人到场条件”的有效程度和“建立工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的可行性等方面四类专家意见存在显著差异。

2)剔除有效程度小于3的具体措施,通过整合构建出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合谋防范体系,并对每项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详细的说明。治理合谋需要多方组织相互协作,采取多方面的综合措施,共同改善招投标秩序,才能有效减少招投标市场中的合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