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人类迈入了信息社会和高科技时代,但是其赖以生存的大自然却遭到日益严重的威胁和灾难。2002年8月联合国发布的世界生物多样性的地图显示,全球有近3/4的陆地表面、陆地植物和动物间的依存关系受到严重威胁。由于人类活动的强烈干扰,近代物种的丧失速度比自然灭绝速度快1000倍,比形成速度快100万倍。目前,已有593种鸟、400多种兽、209种两栖爬行类动物以及20000多种高等植物濒临灭绝;每天还有70个以上的生物物种从地球上消失,预计未来25年内,1/4的地球生物物种都有灭绝的危险。而这些物种的大多数与人类关系十分密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陆生植物的灭绝正在导致农作物重要基因以及药物和药产品新来源的丧失,每两年我们就要失去1种重要的新药,而在全球大约25万种热带作物中,人类做过药物有用价值考察的尚不到1%!可以看出,时至今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一目标不但没有实现,而且二者的对立还在加深。为什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么难?怎样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内深到底是什么?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1 人与自然和谐的内涵》

1 人与自然和谐的内涵

《1.1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互相适应的辩证统一》

1.1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互相适应的辩证统一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动态的对立统一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二者相互适应的辩证统一,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人是否适应自然和自然是否适应人。人适应自然是指人不仅能从自然界顺利地获得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而且能从中源源不断地取得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物质发展资料;人不仅适应天然的自然环境,而且也适应人类改造过的人工自然环境。人不适应自然既可指人类缺少维持其基本生存的必要的自然条件,也可指人类缺乏赖以持续发展的物质资料;既可指人类不能适应天然环境中的原生环境,也可指人类无法忍受人工环境引发的次生环境。人总是有不适应自然的一面,因为“自然界是个有缺陷的存在物。不仅对我说来而且在我看来是有缺陷的存在物,即就其本身说来是有缺陷的存在物"[1]。自然界不会自动满足人的需求,人总是以自己的行动来利用自然。当人不适应自然时,人类可以积极主动地认识、改造、保护、创造自然,努力使人更好地适应自然。自然适应人是指自然物在人类的活动下能保持自身的生存与进化,自然不适应人则意味着某些自然物由于人的活动而变质、退化兴至消亡。人类的活动对自然物的生存与进化是把双刃剑,既有有利于自然物自身存在与进化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自然物在人类活动的作用下既可以更好地生存与进化,也可能变质、退化乃至消亡,这要取决于人类活动的性质和强度。自然界会对人类进行某种报复,这种“报复“是以自然物自身的变质、退化乃至消亡为前提。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互相适应的辩证统一。

1.2 人与自然的相互适应统一于人的利益[2]

无论是适应自然还是保护自然,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人的利益,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一些生态伦理学者认为,自然物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即自然具有不以人为尺度的价值或自然具有固有的不需要以人类作为参照的价值;自然界的非人类存在物同人类享有同等的权利,即“自然的权利“,人类应当尊重“自然的权利“;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一种“伦理关系“。其实,内在价值为人类所特有,其他生物和自然事物根本就不具备。价值体现的是一种关系,即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作用。价值必须具备反思的能力,能够反思自身,它体现着主动性、目的性,是对自身的认识和自我肯定。价值是以人的主体性为尺度的一种关系,一切价值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其他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只有在人类使用它们的时候才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它们没有内在价值,只有“外在价值“,亦称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即自然界对人的有用性。自然界具有多样性的工具价值,如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多样性和统一性价值等。另外,人与自然之间也不具有伦理关系,而非人类存在物也没有什么“自然的权利“。因为,伦理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伦理主体具有自觉地、能动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和资格。而自然界没有意识,其自身并不会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利益、权利或义务,因而不能充当伦理关系的主体。所谓的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的伦理关系的表现形式和中介,而“自然的权利“根本就不存在。人之所以要给人之外的所有物种和自然界整体以道德关怀,肯定它们的存在价值,承担尊重生命和自然界的责任与义务,并与之和谐发展,是因为它们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其最终目的还是保障人类的利益,并不是保护所谓的自然的权利,更不是因为自然拥有内在价值或人与自然之间有一种伦理关系。人来自于自然,只有依赖自然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人对待自然,归根结底反映了人类对待自身的态度。如果人类能够在自觉避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利用和改造自然,进行有序人类活动,就能够在不断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然,进而从根本上保护人类自身。如果人类只顾目前利益,违背生态发展的规律,掠夺性地利用自然和破坏性地改造自然,这在给自然界的完整性带来极大威胁的同时,也会危害自身根本利益,使人类失去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甚至会导致人类自身的灭绝。由此可见,人对自然的损害就是对自身的掩害,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就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人保护自然让自然适应人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人的利益;人对自然承担一种道德责任,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实际上是在为人类的最终利益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

《2 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及原因》

2 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及原因

《2.1 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

2.1 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

人与自然的相互适应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然而,自人类诞生以来,人与自然的和谐从未真正实现过。在传统的工业文明出现之前,人类先后处在原始的采集、渔猎文化和农业文化的状态下。在这一时期,“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就像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人是自然的“奴仆“,因此,在工业文明出现之前,自然适应人,但人不适应自然,人与自然并不和谐。工业文明出现之后,随着人对自然认识的深化与扩展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人类开始了对自然更深和更广泛的利用与征服活动,人的主体力量与能力获得极大的提升,人适应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但同时由于人们凭借科学技术过度地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也使自然的自浑能力越来趁差,使自然界越来越不适应人的活动。如气候变暖;奂氧层遭到破坏;物种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动植物因生存环境的恶化而从地球上消失等等。而自然对人类的不适应一一环境的恶化、生态的失衡、资源的枯竭,反过来又使人越来越不适应自然了,使现代技术条件下的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考验。可见,在工业文明出现之后乃至由工业文明向知识经济时代过渡的今天,人与自然也没有实现和谐。与工业文明之前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不和谐先是表现为自然对人的不适应而后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不适应。

2.2 人与自然不和谐的原因[3,4]

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极端的和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认为人类是事物的中心,人是价值和权利的主体,在“价值“的意义上,一切从人的利益和价值出发,以人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对待其他所有事物。“人类中心主义“并不必然导致“人类沙文主义“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在于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偏狭的理解及由此导致的人类行为的扭曲。首先,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使人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忽视了人类的存在必须以自然的持续存在为前提,并进而导致人对大自然肆意妄为地进行疯狂地掠夺和破坏,结果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危害了人类的根本利益。其次,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们错误地把以人类的需要、利益和发展作为价值评价的依据,于是不同利益个体为了满足自身的短期需要和眼前利益,而不顾别人、别国、社会和整个世界的利益,不关心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不对人类整体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负责。正是这种对“人类中心主义“错误的理解才导致当今世界的生态失衡、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等。事实上,以人类为中心并不意显着人类可以肆意妄为。人类的利益与非人类的利益休息相关,一切从人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内在地包含了维护作为人的生存根基的生态系统的生存。二是人类认识自然的水平不高。工业文明以前,人受自然的支配和奴役的最根本原因是人对自然的无知。工业文明之后,人适应自然的能力的提高是以人对自然认识的深化与扩展及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前提。今天,自然系统破坏严重,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恶化,人与自然的对立日益加深,除极端的和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作祟外,令一根本原因是人类活动受认识自然能力的制约。毁林造田、填湖造田等破坏自然平衡的人类活动,一方面缘于人的贪婪,男一方面是由于人对生态系统的循环规律缺乏认识。生态系统的恢复归根结底要依赖人对自然规律的充分认识及符合自然发展规律的人类作用于自然的实跋活动。

《3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途径》

3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途径

《3.1 发达的科学技术将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3.1 发达的科学技术将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全球生存危机的出现并不意显着自然界潜力的穷尽,而是说明当前科学技术水平不够发达。只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不断完善人类自身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合理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自然界就会无限地为人类提供生存与发展条件。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可以强化人类的理性力量,拓展人类的活动空间,增加人类与自然界的接触点,提高人类利用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能力,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面对当今越来越严峻的环境问题,一些环境悲观主义者提出以科学技术“零发展“和经济“零增长“来维持地球上的生态平衡。这实际上是主张为了自然适应人而放弃人适应自然能力的发展,其结果是回到人类社会初期自然适应人而人不适应自然的不和谐状态。这既不能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也不符合人的实践本性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大自然遥到破坏不应归罪于科学技术本身,而在于人类对科学技术的滥用及对自然认识的医乏。发达的科学技术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技术手段和基础。

3.2 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念[4~6]

首先要反对极端和狭隔的“人类中心主义“大自然是人类产生的母体和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人类的发展必须有利于保持基本生态过程和保护生命维持系统,保证人类对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注意在发展过程中从自然界索取的资源不能超出支持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以确保全人类的持续存在和发展。作为价值和利盐主体的人指的是整个人类,因此谋求人的生存与发展应邃循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包括代内平等和代际平等两个方面。代内平等要求某个人或棠一部分人获得利益不应以损害它人利益为前提,要实现个人之间,各集团之间,各民族之间和各国家之间利益的公正。代际平等要求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且要考虑后代的发展需求。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念,还要反对“自然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认为自然界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人类价值只是自然内在价值的一部分,自然本身是价值世界的中心,人类爱护自然、尊重自然不是由人的自身价值决定的,而是由自然本身的内在价值决定的,人类保护自然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然;一切科学技术的进步都是反动的;人类远古时代是最理想的时代等等。果真如此,还有人类吉?还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吉?还有“自然中心“吗?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念。

《3.3 用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保障》

3.3 用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保障

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现阶段及以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要人们完全摒弃极端的和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是不现实的。要克服错误的价值观念给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必须以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作为保证。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的问题涉及到个人、企业、地区、国家等不同层次,涉及到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涉及到公共资源的享用权、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依赖规范的法律手段。自1967年日本制定了现代社会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一一《公害对策基本法》以来,世界各国已先后建立了各自的环保法律体系,一些旨在保护地球的国际性法律和国际公约也相继制定。诸如:《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行动议程》、《巴塞尔公约》、《京都协议书》等等。就国内而言,目前一个国家要做的,一方面是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新标准、新形势,根据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根本要求,不断完善现行的环境、资源管理法,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令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执法力度,强化有关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精心立法、严格执法、忠实守法就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表现。就国际社会而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司作,制定并遵守建立在公平与公正基础上的真正有利于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国际性公约和国际法,为摆脱人类的生存危机而不懈努力。此外,政府还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来规范人的行为以达到保护自然的目的。